增值税
税务总局发布第2193/CT-CS号公文,就出口退回货物的增值税及发票政策提供指导
关于出口退回货物,如纳税人已就出口货物获得增值税退税,但随后买方退回已出口货物,则纳税人须根据《税收管理法》及第126/2020/NĐ-CP号政府法令的规定办理补充申报。同时,纳税人须按照相关规定退回与出口退回货物相对应的已退税款,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自国库支付退税款之日,或退税款与应缴国家预算收入进行抵销并完成账务处理之日起计算。
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凭证的指导公文
根据财政部于2026年3月12日发布的第20/2026/TT-BTC号通知第3条第13款c点的规定,对于企业每次购买价值达500万越南盾或以上的货物、服务,如在费用确认时企业尚未支付款项,则相关凭证应包括货物、服务买卖合同,以及买卖双方签署的货物、服务交接记录。
关于合同、交接记录及相关表格,建议公司根据《民法典》、《越南海事法》、《商业法》、《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宁平省税务局于2026年4月15日发布的第4358/NBI-QLDN2号公文)
个人所得税
自2026年起正式取消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推动行政手续改革,自2026年起,针对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PIT)按月申报规定将正式取消,并全面转为按季度申报。
根据新规定(第66/NQ-CP号决议及第1109/QĐ-BTC号决定),企业及个人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 申报期调整: 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政手续(行政手续代码2.002235及2.002237)正式取消。所有企业,无论营业收入规模如何(包括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亿越南盾的企业),均须按季度申报个人所得税。
- 数据汇总方式: 各月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应汇总后,于相应季度进行申报。(例如:2026年4月、5月及6月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将合并计入2026年第2季度纳税申报资料。)
- 适用申报表: 代扣代缴所得的组织继续使用05/KK-TNCN表及05-1/PBT-KK-TNCN附表(如适用)。
- 申报资料提交期限: 季度纳税申报表的提交截止日期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最后一天。纳税人可通过现场提交、邮寄或通过电子交易门户在线提交等方式办理。
税收政策
第1902/CT-CĐS号公文:关于协调防范通过同时使用两套财务会计账簿系统实施税务欺诈行为
关于同时使用两套会计账簿系统的问题,税务总局已于2026年3月31日发布第1902/CT-CĐS号公文,旨在协调并彻底防范税务欺诈行为以及同时运行多个财务账簿系统的行为,具体如下:
- 对软件供应商的要求: 不得开发或支持允许在同一财务年度内同时运行两套或以上财务会计账簿系统的功能。
- 数据预警及连接: 会计软件或销售软件必须集成变更历史记录机制,并将准确的电子发票数据自动传输至税务机关。
提供客户名单: 技术解决方案及会计软件供应商应进行审查,编制纳税人名单,并通过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向税务总局报告相关数据。



